五粮液商标,刚开始其实并不在五粮液的手中。80年代,一瓶湖北随州出产的五粮液在各地畅销,由此引发了新中国第一桩酒类商标侵权案。
“真假”五粮液
在1974年,湖北随州国营酒厂利用当地盛产的小麦、大麦、糯米、玉米与高粱,酿出了达到国家标准的五粮大曲酒。酒厂根据五粮的原料特点,为这种酒取名”五粮液”,并于1979年注册了“东升牌”商标,产品获得湖北省优质白酒称号,畅销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
但在1985年,五粮液一纸诉状,随州酒厂被告上法庭。
收到传票的随州酒厂十分困惑,自己并没有被告“假冒商标罪”,但却被告知要停止使用“五粮液”。作为商标的“东升牌”早已在工商部门注册,证号为110679。此时的“东升牌”五粮液,已使用多年,在湖北、山东、北京等地有不小影响力,也没听说有什么问题。
宜宾五粮液当然不买账。宜宾的“交杯牌”五粮液已先后三次获得国家名酒称号,无论是酒厂历史还是社会知名度,都天下闻名。更何况“五粮液牌”商标自己已于1982年在工商部门注册。
随州酒厂更加困惑。根据《商标法》第八条5、6款, “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 五粮液只是一个酒的通俗名称,并不是商标。更何况自己曾在1980年、1981年,先后三次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五粮液牌”商标被驳回,1983年却被告知五粮液牌商标已于1982年被注册。
即便如此,宜宾酒厂连续三届获奖的是“交杯牌”,并非“五粮液”牌商标,而自己的产品是“东升牌”,且早已注册。宜宾的要求,不知道其依据从何而来。
为解决纠纷,1986年6月,部分省工商局、 国家八个部委、局等单位,以及十三个知名酒厂经会议讨论,五粮液是带原料的,但考虑到五粮液历史悠久,是国家名酒,作为特例予以保留,给予保护;五粮液商标可以用新的设计图形进行注册,但原有的“交杯牌”必须撤销。
1986年12月,湖北省襄樊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随州国营酒厂罚款一万元, 赔偿宜宾酒厂损失五万元。在此前一年,随州酒厂理解有关单位为保护名牌而作出的欠缺法律依据的决定,为顾全大局,接受了国家工商部门的决定,将“五粮液”“五粮酒”“五粮玉液”“五粮特酿”等产品全部停产,东升牌五粮液也改名为随州大曲,
五粮液商标正式“回归”。
五粮液维权
此后,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增强,宜宾五粮液密集注册了一大批“数字+粮液”等防卫性商标,包括“一粮液”、“二粮液”、“四粮液”等,此外,还注册了“五银液”、“五梁液”、“五根液”、“五浪液”等数百种与“五粮液”类似的商标。
五粮液先后对北京七粮液、陕西三粮液,甘肃滨河九粮液提起诉讼。其中,五粮液诉滨河九粮液经过长达六年的漫长拉锯,最终于2019年胜诉,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侵权,并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损失900万元。
五粮液终成打假斗士。
五粮液商标问题不是个案。1983年,《商标法》才正式施行,尤其是计划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就遗留下了许多问题,影响至今。我们可以假设,此类案件若发生在当今社会,判决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