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年初发布的相关数据表明,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网络接入服务、远程购物、培训服务及餐饮服务类投诉,位居消费者投诉量前五位。
具体到服务投诉类中,以网络游戏、共享经济等为主要服务项目的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投诉量跃居第一位。
这意味着,以往电商平台被投诉的假货问题,已经被服务类投诉所取代。对行业而言,酒企纷纷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开设旗舰店的大潮下,假货的生存空间已经被挤压。但与此同时,一些此前在金融投资行业颇为盛行的会员制平台,却有可能成为酒业新的纠纷热点。
金融投资爆雷的余波
前几年在金融投资业持续不断的爆雷风波,已经蔓延到了酒行业。
2月初,在疫情持续期间,酒德利平台投资方河南酒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公司已经负债累累,加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的发生,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根据该企业的安排,因故无法经营后,遗留问题采取两种办法解决:如果会员在公司APP上剩余积分和收到的货物总价值相等,或者后者大于前者,双方互不追究;公司APP上剩余积分和收到的货物不能持平的会员可联系公司,公司将按剩余金额给予同等价值的酒或者其他商品,并留下了联系电话。
但这种善后模式注定了会引发纠纷。据相关知情人透露,这家采用会员制的平台,拥有会员达数万之众,且每名会员都有或多或少的资金投入其中,涉案金额或可达上亿元之巨。
根据多名会员的投诉,这个平台采用的是类似于“人拉人”的投资会员制,投入一定费用后,可在酒德利平台参与“一买二卖”挂售,而平台前期给予会员的承诺,也都包含了极高的投资回报率与前景。酒德利不止有会员,还设有线下门店。据悉,仅河南鹤壁市,就有500多人组建了维权群,涉及金额,每个人从一万到十万元不等。按照这个比率推算,平台涉及的整体金额应当在亿元以上。
爆雷后,不断有会员报案、维权,该平台也被质疑采用“传销”模式。观峰咨询首席战略专家、中国人民大学企业重构与重生理论课题组组长杨永华指出,判断是否传销有两个标准:一看商品是否用于最终消费,酒德利“一买二卖”挂售,酒已经不是消费品而是一种交换工具;二看商品价格是否偏高,酒德利将一箱普通白酒卖到3000多元,大大超出正常市场价格。因此,酒德利商业模式下,酒品更多成为一种道具。
电商维权热点转移
B2C电商模式初起时,假冒伪劣酒品曾是维权的重点,随着知名电商平台正规化、规模化的推进,此类型投诉与维权已经逐渐减少。
维权的热点正在转移,转向于其他采用新模式的平台或新电商,且多为投资或预付模式。今年年初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相关信息显示,在所有维权案件中,预付式消费问题愈演愈烈,部分商家卷款跑路涉嫌诈骗。
在陕西市场,经销商朱先生曾遭遇过一次投资诱惑——相熟的朋友拉拢他参与一个新会员制的平台,只要缴纳3万元,即可享受平台内几款酒品的免费赠送服务,按照约定,平台会在5年内分期回赠酒品,按照其回赠的数量折算,这些产品的实际价格远低于其市场价格。
与此同时,这个平台承诺,朱先生若拉来其他会员,还可享受相应比率的分红,这几层针对会员的回馈机制计算下来,可谓十分划算。但是朱先生几经考虑,拒绝了这一邀约。
在他看来,预付制本身就存在风险,更何况平台将回赠周期设定在5年,而拉人头获分红的形式,有传销的嫌疑,过高的回报与过长的周期,加上类“传销”模式,让朱先生产生了质疑。
实际上,朱先生面对的投资模式,与刚暴雷的酒德利有共通之处——高额回报、会员制、人拉人,不同等级的返点分红,这被看作是金融传销模式在酒业的蔓延。
在2018年,以高利、高回报为吸引的诸多金融投资平台纷纷爆雷,包括钱爸爸、牛板金、唐小僧、投之家等等为代表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
业界有观点认为,由于酒业运营模式相对传统,因此对于从金融行业衍生、蔓延过来的这种以高回报相诱、采用“击鼓传花”模式的投资平台,存在着认知不足的问题,因而这种新生的平台屡屡得手,让不少消费者和商家投入其中。
电商维权面临新难点
除了这种先天自带传销属性的平台之外,酒业电商的一些新模式也同样成为维权热点。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一周年之际,许多新的维权案例被纳入到法律界研读的范畴之内,也引发了酒业人士的关注。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法条有待继续细化。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按照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分类,类似于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都被纳入其中,但是对于线下从事经营的自建网站经营者,法律未提出新的要求。与此同时,APP类型的电子商务平台日益广泛,有许多平台仅具有APP形式,而无PC端网站平台的经营。因此,专家认为需要对APP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单独的界定和规制,尤其是要统一认定标准和登记规范。实际上,许多爆雷的金融平台、酒业电商平台,都属于有APP但是无网站平台的类型。
抖音平台的崛起,让直播带货成为风潮。2019年被称为“电商直播元年”,李佳琦、薇娅等带货主播风生水起,成为网红界新“顶流”,许多酒商同样上了这一趟“带货”车。这种销售模式的革新给相对滞后的法律带来难题,在一年前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中,并未对这种新模式做出明确规范。这种空白让维权变得更困难——涉及多重主体模式下不同主体的定位问题,用户从直播平台看到直播者发布推广的商品,点击商品链接又跳转到第三方,或者是直播平台下的电商平台小店,小店又是一个电商平台,或者是关联公司、子公司,此外还有第三方的电商平台、直播者,直播者是网络代言人还是商品的代理商……
按照法律界的说法,这种主体认定涉及到责任划分,若主体不明,则消费者可能无法有效追责。在法律人士看来,目前法律规范滞后于电商交易模式的发展,主要是立法速度无法赶上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方式,对酒业而言,企业和商家如何在有效利用“直播带货”的同时,也注意规避纠纷,是追逐利润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
编辑:闫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