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3月15日 星期四 (戊戌年(狗年)正月廿八) 是属于每一个消费者和普通人的节日,消费者权益日。在这一天,你通常会收到来自各个电信公司的短信,告诉你今天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日子。那么,你知道这一天的由来和发展历程吗?消费者权益日又到底有哪些作用呢?
首先要明确,这一节日不是中国单独设立的,而是来源于世界,设立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就是说,如果你还不了解作为消费者的自己有哪些权益,在今天这一天可能会获得很多科普。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向各个消费者发短信,广泛地普及教育。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如果你有一些被侵犯权益的经历,在这一天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通常都会获得解决。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发展历程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
有权获得安全保障;
有权获得正确资料;
有权自由决定选择;
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
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寻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
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那么,还有一个刚刚获得的消息,号称一生只售一块钻的DR被爆出钻石造假,受到大众谴责,在微博上被营销号纷纷转发,造成大量负面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