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分为“飞天”和“五星”两种商标,但我们现在一般说茅台都特指“飞天”,业界也一直将53度飞天作为标尺来衡量白酒市场走势。
实际上,最早出现的是“五星”,但“飞天”似乎更受人们喜爱。两者生产、酿造工艺、品质和口感都是一模一样的,都有着酱香突出、幽雅细腻、酒体醇厚、回味悠长,空杯留香久的显著特点。
今天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谈谈“飞天”的诞生,或许对我们了解茅台能有更直观的认识。
五星的前身叫“金轮”,是1954年茅台酒厂正式注册的第一个商标。“金轮”商标注册之后,无论出口还是内销都用同一个商标。
因“金轮”商标图案中的五角星和齿轮等元素存在政治因素,在西方国家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反感,直接影响到了茅台酒的销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茅台最后选定了敦煌壁画中的飞天图案作为基本元素,设计出了一款新的商标,这就是“飞天”牌。
1958年8月,“飞仙牌”(飞天牌)在香港注册,正式启用。
从此,开始了“金轮”与“飞天”内外并存的时代。 金轮内销,飞天出口。
虽然中间经历了文革时期,“飞天”被“葵花”替代数年;以及1983年起,“金轮”更名为“五星”的种种变化,但二者的品牌定位却始终没有太大改变。
不过1958年8月注册飞天牌的并非茅台酒厂,而是贵州粮油。因为在当时体制下,工贸分开,茅台酒厂负责生产贵州茅台酒,贵州粮油负责收购调拨出口。
到上世纪80年代,贵州粮油已经在37个国家注册了“贵州茅台酒”和“飞天”商标。
也就是说,贵州粮油拥有“飞天”商标在国内、国外的所有权。
直到1993年,茅台酒厂体制改革,拥有了自己的出口权,调动了发展外贸的积极性。因此与贵州粮油在出口商标管理、经营方案、经营方式、报价、成交、互通情报等方面产生了矛盾和分歧。
2002年7月和2003年5月,茅台就向贵州粮油连续提出要求转让“飞天”商标的报告。
2004年7月,双方就“飞天”商标有偿转让达成共识,签署《代理商标转让协议》。
2007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核准第29类、第30类、第32类不同类别的“飞天”商标,无偿转让给茅台,为国内“飞天”商标的转让和独占使用提供了重要条件。
2011年10月,“飞天”商标与贵州茅台商标才统一归属于茅台所有。
从1958年“飞天”商标诞生至今已经61年。 无论是敦煌文化,还是茅台名酒,都是中华文明最灿烂的见证,最巅峰的技艺。“飞天”商标既彰显了中国历史悠久的艺术,又在世界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叫人如何不为其陶醉,为其痴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