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公司保安老张在年会聚餐时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发现死亡。公司给死者家属赔了56万元,家属将当天和老张坐在一桌的同事老黄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晚的宴席是工作单位组织,同桌的老黄没有喝酒,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驳回老张家属的诉求。
实际上,因为聚会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如果遇上类似的事情,就肯定不需要赔偿吗?酒桌上需要承担责任的4种行为,了解一下!
1、强迫性劝酒。比如对方不想喝酒的时候,仍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还在不停的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例如酒精过敏,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这个是有真实的案例的,在一个非常寒冷的夜晚,甲乙丙丁去喝酒,散席之后,甲不省人事,乙丙丁将其送到家门口,就离去了,结果甲没有进家门,在门口躺了一晚上,活生生被冻死,乙丙丁承担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