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津、河北两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公布了两起针对葡萄酒公司的处理案件,这两期案件均涉及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宣传。其中一家酒庄因此被罚款20万元。
01
一进口酒公司称产品为“毛主席在莫斯科喝过的红酒”被查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1〕92号)显示,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4日对中格维诺(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
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印有国家领导人照片并宣称“毛主席第一次出国在莫斯科斯大林用格鲁吉亚红酒招待”字样的产品广告。
经查,中格维诺(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间,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货值金额184708.4元,无违法所得。
其次,该公司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间,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满足发布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构成要件。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在发现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后,及时闭店整改,更换了广告内容。
基于此,执法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葡萄酒6种共计74瓶,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92354.2元。同时,执法部门审议决定对当事人涉嫌发布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02
一酒庄发布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广告被罚20万
无独有偶,近日,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四十七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件中,又有一家葡萄酒生产企业因广告中含有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做宣传的内容,被罚款20万元。
消息显示,定州市黄家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酒类广告,广告中含有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做宣传的内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基于此,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就此,WBO也登录了这家葡萄酒生产企业的微信公众号,无法查询到相关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做宣传的内容,登录其官网也未查询到相关内容。
03
律师:有法可依,20万为罚款下限
何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有相关阐述: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告诉WBO:“从字面意思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中国的机关,外国领导人会单列。”
赵春祥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五十七条则规定,违反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赵春祥指出:根据以上规定,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广告主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且罚款仅为下限。酒商应认真学习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不能自以为是或明知故犯。如果确实认识不清,则可请教相关专业人员。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质量新闻网